案例|利用职务便利,冒领合伙人垫付的投资款拒不归还构成犯罪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 招商动态 |2016-09-04
【要点提示】
利用职务便利,冒领合伙人垫付的投资款拒不归还,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例索引】
一审: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2005)丰刑初字第35号(2005年4月13日)
二审: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宜中刑二终字第31号(2005年7月7日)
【案情】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定岳。
2002年春节前,吴定岳邀请郑海宝、林土金到江西省丰城市投资兴建该市“1268”工程项目之一的“丰城市废旧物资大市场”。三人商定共同成立新的公司投资该项目,在投资公司未成立之前,先以被告人吴定岳任董事长的“加拿大瑞丰实业集团公司”的名义与江西省丰城市河洲街道办事处签订投资合同,待新公司成立之后再改换名称,同时,因财务制度尚未建立,股份出资数尚未到位,三人商定先由郑海宝垫付100万元给河洲街道办事处作为投资项目的土地征用款定金。三人于2002年7月7日就上述协议内容补签了协议书。2002年3月25日,被告人吴定岳与郑海宝、林土金三人即以加拿大瑞丰实业集团公司的名义与丰城市河洲街道办事处正式签订了兴建丰城市废旧物资大市场投资协议书,同日郑海宝依约垫付了100万元定金。双方签订协议后,即开始大市场建设工作。但不久后,吴定岳与郑海宝、林土金经过市场调查,发现该投资项目前景不好,即向河洲街道办事处要求终止合同,退回100万元土地征用款定金。河洲街道办事处考虑到维护丰城市招商引资形象等因素,同意吴定岳等的要求,双方就终止合同达成了口头协议。同时因河洲街道办事处暂时没钱,双方约定待后再予退还100万元土地征用款定金。在此后,吴定岳瞒着郑海宝、林土金,隐瞒真相,编造虚假事由,以加拿大瑞丰实业集团公司董事长的名义,采取写借条、收条的方式分四次从河洲街道办事处骗取不属于自己的定金款100万元,并将其中的77.4万元占为己有。具体分述如下:
1.2002年7月2日,吴定岳谎称急需15万元了断与其情妇的关系,从河洲街道办事处拿回定金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
2.2002年8月27日,吴定岳以加拿大瑞丰实业集团公司的名义向河洲街道办事处递交了终止合同报告,同时谎称其他工程急需资金周转,从河洲街道办事处拿回定金3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
3.2003年8月4日,吴定岳谎称急需资金应付加拿大瑞丰实业集团公司上级单位的财务检查,从河洲街道办事处拿回30万元定金,并出具收条一份。
4.2003年11月13日,吴定岳以相同理由,拿回剩余的20万元定金,并出具收条一份。同时支付给丰城市规划设计处大市场规划设计费2.6万元。
2002年12月,郑海宝邀吴定岳到河洲街道办事处去要求退钱。吴定岳答应了,但提前一天偷偷打